国家数据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证监会联合发布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,首次明确我国将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。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包括:数据交易所(中心)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、数据商。三类机构形成明确定位,数据交易所(中心)突出综合服务功能,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突出专业化发展,数据商侧重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。本次《意见》还提出,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,鼓励各类主体拓展数据换数据、换订单、换服务、换模型、换场景等交换方式。业内人士指出,突破传统交易范式和认知,有利于更大范围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。围绕协同推进“人工智能+”和“数据要素×”行动,本次《意见》提出针对性政策举措,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,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。《意见》中提出,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等合作,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、治理、模型训练等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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